(2017)闽0123民初25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章腾与王晓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腾,王晓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3民初2514号原告:章腾,男,198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王晓丹,女,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原告章腾与被告王晓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晓丹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章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王晓丹偿还借款人民币8.5万元及利息,并支付诉后利息。事实与理由:王晓丹以资金短缺为由,于2015年7月29日、2016年6月5日两次向章腾借款共计10万元,由王晓丹出具二份借条交章腾收执,双方口头约定月利息2%,借款期间王晓丹偿还本金1.5万元,现尚欠本金8.5万元。经章腾多次催讨未果。现特具状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王晓丹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章腾系罗源城关富源食品商行个体户,主要从事啤酒批发销售,王晓丹在罗源起步环岛开京杂店,2015年7月29日至2016年6月5日间,章腾将啤酒出售给王晓丹。共计出售货款10万元,后由王晓丹出具两份金额为10万元借条交章腾收执。期间王晓丹归还章腾货款1.5万元,现尚欠货款8.5万元未还。本院认为,章腾与王晓丹之间的借贷关系,实为货款纠纷引起的债务关系,有章腾陈述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予以确认。章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双方对所欠货款利率未作书面约定,原告又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按月利率2%计息,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故所欠货款从起诉之日起可依法按年利率6%计息。被告王晓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晓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章腾欠款人民币8.5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9月14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章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被告王晓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林金桂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杨 灵书 记 员 林 颖附: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http:?/??/?205.0.0.29:8080?/?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0&Gid=167199&ShowLink=false&PreSelectId=535066320&Page=0&PageSize=8&orderby=1&SubSelectID=534472032”l”m_font_0#m_font_0?)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