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324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原告费某某诉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某某,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24民初680号原告费某某,女,1979年12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南华县龙川镇西街**号。身份证号码:5323241979********。被告陆某某,男,1974年6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南华县沙桥镇大冲村委会黄井冲村。身份证号码:5323241974********。原告费某某诉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费某某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案中,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费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彦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云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