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3执8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丁华萍、刘晓明与杨延东扣留工资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华萍,刘晓明,杨延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3执861号申请执行人丁华萍,女,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阳市。申请执行人刘晓明,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阳市。被执行人杨延东,男,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阳市。本院执行丁华萍、刘晓明与杨延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6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延东的工资收入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合祖审判员 惠 宁审判员 檀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盛发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