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执22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邹圣罚金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2执2298号被执行人:邹圣,男,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邹圣因犯诈骗罪,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1502刑初656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邹圣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及退赔被害人罗程229886.66元。该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邹圣未能自动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邹圣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及退赔被害人罗程229886.66元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邹圣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02刑初656号刑事判决中对邹圣“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及退赔被害人罗程229886.66元”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 艳审判员 吴明磊审判员 周 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学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