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03执6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新亚申请执行李成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亚,李成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3执624号申请执行人:张新亚,女,汉族,1960年1月2日出生吗,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二道街邮电局家属楼*单元***室。被执行人:李成仁,男,汉族,1963年10月18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城北区加油站对面。本院在执行张新亚申请执行李成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下落,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请求本院批准。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2017)陕0603执62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3执62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