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39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崔攀与杨长伟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攀,杨长伟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3988号原告:崔攀,男,汉族,1986年9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昆明,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杨长伟,男,汉族,1982年9月30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海侠,河南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崔攀与被告杨长伟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崔攀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长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攀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崔攀负担。审判员 翁秋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