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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39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崔攀与杨长伟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攀,杨长伟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3988号原告:崔攀,男,汉族,1986年9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昆明,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杨长伟,男,汉族,1982年9月30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海侠,河南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崔攀与被告杨长伟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崔攀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长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攀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崔攀负担。审判员  翁秋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