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15民初45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4592号原告:张某,女,198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户籍地武汉市江夏区,现住武汉市江夏区,被告:易某,男,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原告张某与被告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某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聚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绍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