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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执57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5764徐友军与章菊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友军,章菊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5764号申请执行人:徐友军,男,1981年2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寅辉,江苏衡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章菊洪,男,1938年1月8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申请执行人徐友军与被执行人章菊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作出的(2017)苏0582民初48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裁判:1、章菊洪结欠徐友军150000元,现徐友军同意章菊洪于2017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履行。利息部分徐友军自愿放弃。2、本案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章菊洪承担,该款徐友军已预交,由章菊洪于2017年6月30日前直接给付徐友军。3、双方就本案产生的纠纷再无其他纠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权利人徐友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章菊洪所有的位于张家港市金港镇中兴北路54号房地产,该房产在另案中经二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经向银行及房产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章菊洪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章菊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现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5165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徐友军,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章菊洪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徐友军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章菊洪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徐友军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徐友军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582民初48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徐友军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钱耀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宇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