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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1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安某与被告廉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81民初1089号原告:安某,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现住虎林市虎头镇。被告:廉某,女,1978年1月12日出生,现下落不明。原告安某与被告廉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人民陪审员参与了本案事实认定。原告安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廉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实际支出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97年按照民俗举办了婚礼,1998年7月13日生有一女安京熙,现已年满18周岁。婚后被告经常外出打工,偶尔回家。原、被告于2010年11月2日补办了登记手续。2012年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没有任何联系。原告以廉某至今下落不明,双方无共同生活的可能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实际支出费。廉某未到庭,未提交答辩材料。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7年按照民俗举办了婚礼,1998年7月13日生有一女安京熙,现已年满18周岁。婚后被告经常外出打工,偶尔回家。原、被告于2010年11月2日补办了登记手续。2012年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没有任何联系。原告以廉某至今下落不明,双方无共同生活的可能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实际支出费。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被告双方是否感情破裂。根据原告安某向本院出示的村委会证明,证明上载明我村村民安某与妻子无法联系,从2005年开始断了联系,也不居住在我村。婚后被告不顾丈夫及婚生女的生活,经常外出,于2012年离家出走,不尽做妻子的义务,至今杳无音信多年,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应予准许。综上所述,原告安某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安某与被告廉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000元,由被告廉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文全人民陪审员 陶美芳人民陪审员 于      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明   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