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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3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秦国平与吴公生、毛高善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国平,吴公生,毛高善,新余市昌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3执261号申请执行人秦国平,男,198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户,住湖北省枣阳市。被执行人吴公生,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被执行人毛高善,男,1964年5月7日,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被执行人新余市昌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游康国,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显坤,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国平与被执行人吴公生、毛高善、新余市昌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吴公生、毛高善、新余市昌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