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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49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永华合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马慧华、李文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台州永华合盛房地产有限公司,马慧华,李文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4955号原告:浙江台州永华合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梧桐路19号B幢812室。法定代表人:林永帅,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马慧华,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李文文,女,1989年2月6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原告浙江台州永华合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慧华、李文文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州永华合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指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群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杨巍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