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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22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廖尔辉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轮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轮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尔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822刑初348号公诉机关轮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尔辉,男,汉族,1970年7月26日出生,个体户,户籍地四川省双流县人,现住轮台县。2017年6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轮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轮台县人民检察院以轮检刑诉(2017)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尔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助理检察员胡生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尔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04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廖尔辉驾驶×××号别克小型轿车去朋友房子喝酒,16时许,被告人廖尔辉酒后驾驶×××号别克小型轿车搭载李某一起外出,行驶至轮台县其曼路面粉厂前时,与停在路边的一辆车号为×××小轿车发生剐蹭后驶离现场。后×××号小车车主及时报警,民警通过走访将驾驶人廖尔辉找到,并带至轮台县人民医院抽血并送检。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廖尔辉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63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廖尔辉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及谅解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廖尔辉亦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尔辉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且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廖尔辉在归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表现,且事后积极赔偿事故损失取得对方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尔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建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