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民初32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禹城市汇丰物流有限公司、武安市红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城市汇丰物流有限公司,武安市红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3民初3246号申请人:禹城市汇丰物流有限公司,住址地:山东省德州市。被申请人:武安市红运物流有限公司,住址地:河北省邯郸市。申请人禹城市汇丰物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武安市红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禹城市汇丰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安市红运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冀D×××××-冀DXX**挂号重型货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以担保金2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武安市红运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冀D×××××-冀DXX**挂号重型货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10月27日至2019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可向本院交纳保证金10000元,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禹城市汇丰物流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洪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