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89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8977江苏中基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五牛视觉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中基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五牛视觉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8977号原告:江苏中基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20281768299177G,住所地江阴市申港镇亚包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杜成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柳静芬,北京市浩天信和(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敏洁,北京市浩天信和(江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四川五牛视觉包装有限公司,注册号510124000013343,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法定代表人:王威之。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基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五牛视觉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中基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中基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中基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20元(江苏中基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中基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计 珉人民陪审员 许庆健人民陪审员 徐仁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小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