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执27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冯小敏与广州市花都区炭步信城橡塑制品加工厂、谭艳梅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小敏,广州市花都区炭步信城橡塑制品加工厂,谭艳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4执2769号申请执行人:冯小敏,女,198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炭步信城橡塑制品加工厂,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文冈村文一工业区山塘边路下。经营者:谭艳梅。被执行人:谭艳梅,女,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冯小敏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炭步信城橡塑制品加工厂、谭艳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1民终35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共应支付61764.95元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谭艳梅名下有号牌为粤A×××××、粤A×××××的机动车各一辆,本院已依法锁定了上述车辆的档案。除此之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10月25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已根据协议扣划被执行人谭艳梅的银行存款10000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被执行人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本案暂无需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本院已依法锁定了被执行人谭艳梅名下的上述车辆的档案,已执行得部分款项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本案暂无需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飞审判员 周海涛审判员 张草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江承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