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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民初13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江涛与李豆豆、郭小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江涛,李豆豆,郭小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1368号原告:李江涛被告:李豆豆被告:郭小朋委托代理人:张艳霞,河北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江涛诉被告李豆豆、郭小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江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70元,保全费2926元,由原告李江涛负担。审判员  辛春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