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执39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李波(2017)粤0103执390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39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黄红日,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李波,女,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李波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98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执行。后以(2017)粤01执3470号执行裁定书指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以(2017)粤0103执3908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无履行。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本市房管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除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双鸭山市春城营业所名下银行账户,和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荔湾区的房产外,无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调查,上述房产被本院其他案件查封。本院认为,本案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履行义务的财产,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3执39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振韬审判员 谭洁梅审判员 黄斐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