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民辖终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袁海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袁海庆,鹤壁市恒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民辖终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园田路北段泰宏集团办公楼。法定代表人:秦羡胜,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海庆,男,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原审被告:鹤壁市恒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南海国际北11号楼三楼。法定代表人:申建宇,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袁海庆、原审被告鹤壁市恒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7)豫0611民初270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7)豫0611民初2705号之一民事裁定,并将案件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没有任何关系,更没有合同关系,双方不存在关于管辖、合同履行地等的任何约定;2、被上诉人所提交的合同并无我公司任何印章,上诉人从未委托任何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上述合同,被上诉人提交的合同,关于管辖的约定,对我公司无任何约束力;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我公司作为被告,住所地在郑州市××区。综上,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无法律和事实依据,请贵院依法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确定管辖。本案中,涉案工程所在地即不动产所在地位于鹤壁市××××区,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专属管辖。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在本案中是否承担责任,需案件审理中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超审判员 魏晓华审判员 翁仙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静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