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海兴业(西安)有限公司与李卫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海兴业(西安)有限公司,李卫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保164号申请人中海兴业(西安)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南路三号中海大厦15层。法定代表人郭勇,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李卫强,男,汉族,1979年10月8日出生,住陕西省神木县。申请人中海兴业(西安)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卫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的(2016)陕0113财保68-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卫强名下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东路中海国际社区御湖1号项目第7幢1单元4层10402号房屋(合同登记号:Y12037018预售证号2010159)一套的查封,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依法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2016)陕0113财保68-1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该中心已协助本院解除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东路中海国际社区御湖1号项目第7幢1单元4层10402号房屋(合同登记号:Y12037018预售证号2010159),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财保68-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彩乐打印:扈艳红校对:冯彩乐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