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211民初29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玉新、张冬良等与河南大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新,张冬良,张奇良,河南大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211民初2974号原告张玉新,男,汉族,1958年5月12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原告张冬良,男,汉族,1981年12月13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原告张奇良,男,汉族,1983年11月28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委托代理人姚坤,开封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河南大学。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明伦街**号。法定代表人娄源功,职务校长。组织机构代码证41630671-6。委托代理人李静,该校法律顾问,吴晓成,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玉新、张冬良、张奇良诉被告河南大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原、被告双方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河南大学于2017年11月20日前补偿给原告张玉新、张冬良、张奇良17万元,此前被告已经垫付1万元,共计18万元(原告接受补偿款账号:张冬良,中国银行6217858000068947438)。二、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再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5063元,由原告张玉新、张奇良、张冬良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秦建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素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