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703民初19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福建省建阳监狱与福建正和武夷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建阳监狱,福建正和武夷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03民初1954号原告:福建省建阳监狱,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曼头山七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0004901428015。法定代表人:高秋华,监狱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锡明,福建鼎才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福建正和武夷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小湖大山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094715911N。法定代表人:林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享民,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福建省建阳监狱与被告福建正和武夷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省建阳监狱(以下简称建阳监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锡明、被告福建正和武夷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享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建阳监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福建正和武夷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滞纳金476908.51元(滞纳金按日3‰计算)。事实和理由:建阳监狱与正和公司于2013年9月27日签订房产租赁承包合同,将位于建阳区小湖镇小湖村的农村土地房产(面积405.02亩)和位于建阳区小湖镇大山坪的农村土地房产(面积2042.09亩)出租给福建正和联合发展有限公司,租期为15年,即2014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2015年9月16日福建正和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福建武夷正和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016年1月8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由正和公司继承。合同约定第二时段租金1766327.82元应在2016年12月20日前向建阳监狱一次性支付,逾期缴纳,应按该时段承包租金总额每日3‰支付滞纳金。正和公司拖延至2017年3月20日才支付租金,逾期天数90天,按合同应支付476908.51元。正和公司辩称,其延期支付租金是因为建阳监狱未按约定交付租赁标的,尚有41亩土地未交付使用,在建阳监狱完整交付出租土地前,正和公司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权,推迟租金支付无需支付滞纳金。另建阳监狱滞纳金标准过高,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标准(即5.655%/年)计算滞纳金。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正和公司对建阳监狱提供的证据《房产租赁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页》无异议,建阳监狱对正和公司提供的《照片》无异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建阳监狱提供的证据《关于正和公司租金违约情况》,正和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议,正和公司认为其不应缴纳滞纳金,即便要缴纳,该标准过高,本院对正和公司的质证意见予以采信,对建阳监狱提供的证据《关于正和公司租金违约情况》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9月27日,建阳监狱与福建正和联合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房产租赁承包合同》,约定由福建正和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承租建阳监狱位于南平市建阳区小湖镇小湖村的农村土地房产(面积405.02亩)和位于南平市建阳区小湖镇大山坪的农村土地房产(面积2042.09亩),双方约定租金分时段支付,第一时段租金在2013年9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第二阶段租金在2016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1766327.82元,逾期交纳租金除应补交所欠租金外还应向甲方即建阳监狱支付每日违约发生时段承包租金总额的3‰的滞纳金。2016年1月8日,建阳监狱与正和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建阳监狱与福建正和联合发展有限公司2013年9月27日签订的《房产租赁承包合同》的权利义务由正和公司继承。合同签订后,正和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支付第二阶段租金1766327.82元,迟延支付租金90天。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正和公司与建阳监狱约定第二阶段租金在2016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但正和公司未在约定期限支付租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数额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建阳监狱与正和公司约定逾期交纳租金除应补交所欠租金外还应向建阳监狱支付每日违约发生时段承包租金总额的3‰的滞纳金,本院认为建阳监狱与正和公司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系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且正和公司要求予以减少。综合建阳监狱的实际损失、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本院认为按照每日0.4‰计算滞纳金较为适宜,即1766327.82元×0.4‰×90天=63587.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院关于审理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福建正和武夷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滞纳金63587.8元;二、驳回福建省建阳监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454元,由福建正和武夷生态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127元,由福建省建阳监狱负担732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卫东人民陪审员  戴述礼人民陪审员  谢宏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曾婉芝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javascript:SLC(6384,0)?)》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执行申请提示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最高院关于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http:?/??/?www.dffyw.com?/?faguixiazai?/?msf?/?200311?/?20031110211955.htm”t”_blank?)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