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1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辉李斌刘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蓉,李斌,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1执58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大河坎镇天汉大道南段。法定代理人尤明生,系该银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德荣,该银行职工。被执行人:刘蓉,女,生于1985年1月11日,汉族。被执行人李斌,男,生于1983年1月20日,汉族。被执行人王辉,男,生于1966年9月20日,汉族。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辉,李斌,刘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003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辉、李斌、刘蓉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长年外出深圳务工,具体地址不详。本院通过网络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暂时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721执58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辉审判员 杨能军审判员 王 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永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