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执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承德宽丰长丰矿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小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宽丰长丰矿业有限公司,孙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1114号申请人承德宽丰长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李国军,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孙小华,男,1960年9月1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承德宽丰长丰矿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小华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15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小华无可供执行财产,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张 宁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海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