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1执3363号之十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沈世晨、吴仁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世晨,吴仁友,梁朝霞,温岭市万昌塑胶有限公司,浙江温岭万昌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1执3363号之十申请执行人:沈世晨,男,1971年生,住浙江省德清县。被执行人:吴仁友,男,1957年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梁朝霞,女,1970年出生,住浙江省��岭市。被执行人:温岭市万昌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浙江温岭万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台州市万昌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申请执行人沈世晨与吴仁友、梁朝霞、温岭市万昌塑胶有限公司、浙江温岭万昌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市万昌宾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浙湖商终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0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8679027.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公安、工商、不动产等财产状况,��卖被执行人梁朝霞所有的保时捷凯宴牌汽车一辆,吴海所有的浙J×××××牌照汽车一辆,温岭市万昌塑胶有限公司所有的浙J×××××牌照汽车一辆,以及以物抵债了被执行人梁朝霞所有的位于昆明市银德香榭丽园一期夏丽园B-20号车位以及被执行人吴海所有的位于昆明市银德香榭丽园一期9幢9-1号车库。经申请人申请,暂不对被执行人吴仁友、梁朝霞、温岭市万昌塑胶有限公司、浙江温岭万昌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市万昌宾馆有限公司予以布控拘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已受偿人民币952897.6元,尚有人民币17726129.9元未受偿。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叶 剑 荣审判员 张 泽 杭审判员 姚胜涛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 嘉 业签发:共印5份承办人拟稿:核稿: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浙0521执3363号之十申请执行人:沈世晨,男,1971年8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1197108063810,住浙江省德清县新安镇下舍村坝头8号。被执行人:吴仁友,男,1957年12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571226373X,住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文昌路1号。被执行人:梁朝霞,女,1970年11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3197011020021,住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万寿路32号。被执行人:温岭市万昌塑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566836-0,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泽国泽滕路8号。法定代表人吴仁德。被执行人:浙江温岭万昌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254674-9,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泽国文昌路1号。法定代表人吴斌。被执行人:台州市万昌宾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611291-3,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泽楚路388号。法定代表人钟福增。申请执行人沈世晨与吴仁友、梁朝霞、温岭市万昌塑胶有限公司、浙江温岭万昌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市万昌宾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浙湖商终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0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8679027.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浙江温岭万昌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254674-9,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泽国文昌路1号。法定代表人吴斌。被执行人:台州市万昌宾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611291-3,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泽楚路388号。法定代表人钟福增。申请执行人沈世晨与吴仁友、梁朝霞、温岭市万昌塑胶有限公司、浙江温岭万昌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市万昌宾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浙湖商终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0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8679027.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公安、工商、不动产等财产状况,拍卖被执行人梁朝霞所有的保时捷凯宴牌汽车一辆,吴海所有的浙J×××××牌照汽车一辆,温岭市万昌塑胶有限公司所有的浙J×××××牌照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叶剑荣审判员张泽��审判员姚胜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姚嘉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