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民初23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舒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刘廷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廷娟,佟振忠,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3民初2338号原告舒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吉林市-舒兰市,联系方式:1394466****、1394466****。法定代表人刘玉军。诉讼代理人于庆涛,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被告刘廷娟,女,60岁,地址:吉林省-吉林市-舒兰市,被告佟振忠,男,60岁,地址:吉林省-吉林市-舒兰市,被告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吉林市-蛟河市,舒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刘廷娟、佟振忠、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王奇峰(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舒兰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刘廷娟、佟振忠、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奇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关 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