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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44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支行与张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支行,张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442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吉林省前郭县郭尔罗斯大路2612号。负责人:潘清森,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凤祥,该行法律顾问。被告:张娜,女,1989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支行与被告张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支行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30元,本院减半收取321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321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雷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