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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民初56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湖南瑞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周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瑞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周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5民初5678号原告:湖南瑞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金泰路199号湘江世纪城富湾国际7栋1403房。法定代表人:沈香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志勇,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杜明,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娜,女,199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湖南瑞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捷公司)诉被告周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志勇、被告周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瑞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无需支付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4614元;2、原告无需为被告补缴2016年3月至2017年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6年3月进入原告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从事培训课件开发、文案编辑等工作。工作期间,被告从未提出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并且,被告于2017年6月23日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至此已经超过了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时效,其要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不应得到支持。同时,原告系应被告要求而未办理社会保险,且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社会保险的征缴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责,由此引发的争议属于行政争议而非劳动争议,不应纳入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开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该事项予以受理并裁决要求原告为被告补缴2016年3月至2017年1月的社会保险于法无据。被告周娜辩称,1、本案原告滥用诉权,诉讼请求不成立。湖南省劳动人事仲裁办案若干标准第40条明确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支付二倍工资从应当支付义务终了起计算一年。被告是2016年3月进公司,2017年6月23日申请仲裁,是在视为签订劳动合同一年的起算时间内,所以被告的仲裁申请没有超过时效;2、关于社会保险,被告是原告的员工是事实,没有买社保也是事实。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开人劳仲字(2017)第191号裁决书、送达回证并予以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6年3月16日入职原告处工作,从事课件开发、微信公众号推广、文案编辑及财务工作。原告没有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基本工资2800元,期间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2017年1月19日被告因主观原因离开工作岗位,一直未复职。2017年6月23日,被告向长沙市开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事项如下:“1、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9300元(自2016年3月至2017年1月止);2、补发拖欠工资2800元(2017年1月);3、支付加班工资9799.96元;4、补缴自2016年3月至2017年1月的社会保险”。2017年8月8日,长沙市开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开人劳仲字(2017)第191号裁决书,内容为:“1、原告支付被告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4614元;2、原告应支付被告拖欠工资1674元;3、原告应当为被告补缴2016年3月至2017年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4、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另查明,从2016年4月16日至2017年1月19日被告的月平均工资为2734.88元。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关于本案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倍工资29300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原告与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也没有提交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被告责任的证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之规定,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从2016年4月16日至2017年1月19日共计9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24614元(2734.88×9);关于补发未拖欠工资2800元的问题,被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原告尚拖欠其工资2800元,在仲裁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确认被告在2017年1月19日离开原告处,因原、被告均对仲裁裁决中的拖欠工资1674元予以认可,故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1674元;关于支付加班工资的问���,因被告未提供确切充分的证据证实加班事实的存在,本院对被告的加班工资不予支持;关于补缴自2016年3月至2017年1月的社会保险的问题,因该请求事项属于相关社会保险机构强制履行职责范畴,本院不予处理。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十条、第三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湖南瑞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周娜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4614元;二、原告湖南瑞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周娜支付拖��工资1674元。三、驳回原告湖南瑞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南瑞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杨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任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