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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执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罗远超、陈四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远超,陈四铜,陈志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1025号申请执行人罗远超,男,1952年6月11日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汉川市。被执行人陈四铜,男,1959年2月16日生,汉族,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陈志鹏,男,1968年10月2日生,汉族,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黄陂区,本院2016年7月7日以(2016)鄂0104民初244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志鹏所有的鄂A×××××小型普通客车,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陈志鹏所有的鄂A×××××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良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彭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