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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1执5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梁桂源与金明、左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桂源,金明,左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81执563号申请执行人:梁桂源,男,1985年1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被执行人:金明(系左琳之夫),男,1986年8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被执行人:左琳(系金明之妻),女,1988年12月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黔0381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金明、左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金明、左琳履行给付金钱1,100,000.00元、案件诉讼费7,487.00元及执行费13,400.00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梁桂源与被执行人金明、左琳达成和解协议。协议载明:“金明于2017年11月2日前支付梁桂源100,000.00元,余款分期偿还。案件执行费由金明承担。”申请执行人梁桂源同意终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水市人民法院(2017)黔0381执5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中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