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终67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王吉平与重庆海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吉平,重庆海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67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吉平,男,196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社坛镇干坛村*组,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6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海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二路7号附4号6-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45343008B。法定代表人:刘国建。上诉人王吉平与被上诉人重庆海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7民初10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中,上诉人王吉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吉平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吉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王吉平负担,本院决定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科审 判 员 肖琴代理审判员 肖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雷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