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执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遗嘱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106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1,女,汉族,原青岛味精厂退休职工,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张某2,男,汉族,四方机场退休职工,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张某3,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张某4,女,汉族,无业,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张某5,男,汉族,无业,住青岛市市北区。申请执行人张某1诉被执行人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7)鲁0213民初17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照调解书内容,申请执行人青岛市李沧区虎山路66号5栋4单元201户房屋归其所有,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据此,本院按照相关规定已向房产部门送达过户的相关材料,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0213执1060号案号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群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英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