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郑国容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国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1092号罪犯郑国容(绰号“推土机”),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福建省仙游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盗窃罪,于1996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盗窃,于2002年1月31日被厦门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6年4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又因盗窃罪,于2008年1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1日作出(2011)仙刑初字第372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处罚金26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150元,个人退赔26046.25元,连带赔偿30527.5元。其刑期自2010年11月28日起至2018年11月27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郑国容于2011年12月6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改造期间,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519号刑事裁定,以该犯未能履行财产刑,悔罪表现一般,不予该犯减刑;又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114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其刑期自2010年11月28日起至2018年5月27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犯于2017年6月7日因污蔑民警,影响恶劣被一次性扣50分,悔罪表现差,不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国容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玉步审 判 员 王 寒审 判 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吴扬城书 记 员 何嵘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