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4民初20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吴学林与刘少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学林,刘少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民初2073号原告:吴学林,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被告:刘少国,男,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原告吴学林与被告刘少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吴学林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学林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学林撤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计155元,由原告吴学林负担。审 判 员 吴惠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文 毅书 记 员 朱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