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终68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秦风与张小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风,张小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68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风,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小均,女,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上诉人秦风因与被上诉人张小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沙法民初字第00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8月3日向上诉人秦风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秦风收到该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秦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覃书云审判员 杨超凡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谭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