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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7民初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溪县支行与郑来付、徐明道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溪县支行,郑来付,徐明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7民初120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溪县支行,住金溪县秀谷中大道153号。代表人:黄丽华,行长。被告:郑来付,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溪县。被告:徐明道,男,195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金溪县。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溪县支行诉被告郑来付、徐明道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溪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溪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