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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90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李光政与华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光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政,华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光伟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9036号原告:李光政。委托诉讼代理人:符锐,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亮,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1号12楼28号。法定代表人:蔡华。第三人:李光伟。原告李光政与被告华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光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李光政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光政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潘苏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傅晓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