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90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李光政与华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光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政,华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光伟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9036号原告:李光政。委托诉讼代理人:符锐,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亮,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1号12楼28号。法定代表人:蔡华。第三人:李光伟。原告李光政与被告华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光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李光政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光政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潘苏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傅晓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