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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3执10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施巨安与翁春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巨安,翁春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3执10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施巨安,男,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翁春尧,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施巨安与被执行人翁春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903民初3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施巨安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40000元,缴纳案件受理费800元、执行费5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翁春尧银行账户存款,申请执行人施巨安依法领取执行款3000元。除此之外,经查询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把执行情况及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申请执行人施巨安,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4日对本院上述调查结果书面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903执101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鹏飞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蔡凌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