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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4执803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勇,陶红云,董茂龙,王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4执803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兆起。被执行人:张勇,男,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人:陶红云,女,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人:董茂龙,男,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人:王卫东,男,汉族,住东阿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524民初11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十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董茂龙在深市A股市场0055324204账户00×××60证券内的股票200.00股,冻结期限为三十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书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