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林伟与陈世兴��间借贷执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伟,陈世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林伟,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瓦房店市。委托代理人:刘红旗,男,系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陈世兴,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瓦房店市。林伟与陈世兴民间借贷执行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0日作出的(2013)瓦民初字第45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恢复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其配偶徐丽娟名下的车辆一台,且冻结了被执行人陈世兴在陈升轩、毕杰处享有的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3)瓦民初字第2134号民事判决书中的权利,上述财产均暂不具备处分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馨代理审判员 韩懿卓代理审判员 孙 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