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8民初14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徐少欣与刘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少欣,刘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8民初1474号原告徐少欣,男,于1981年3月27日生,汉族。被告刘明,女,于1985年3月23日生,汉族。原告徐少欣与被告刘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 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柳玉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