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726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马贺与孟和、娜仁花尔、苏米亚、舍登、孟和巴雅尔、塔娜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贺,孟和,娜仁花尔,苏米亚,舍登,孟和巴雅尔,塔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6执518号申请执行人:马贺,男,1983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孟和,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娜仁花尔,女,1979年11月12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苏米亚,女,1978年6月29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舍登,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孟和巴雅尔,男,1983年4月16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塔娜,女,1992年12月30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贺与被执行人孟和、娜仁花尔、苏米亚、舍登、孟和巴雅尔、塔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726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孟和、娜仁花尔、苏米亚、舍登、孟和巴雅尔、塔娜给付欠款156295元,案件受理费14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中,依法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舍登的禁牧款收入,直至扣完执行标的156295元及执行费2244元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726民初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阿日 斯愣审判员 哈申其木格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其 其 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