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民初32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平、谢蓉、柴发斌、杨建、谢春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平,谢蓉,柴发斌,杨建,谢春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1民初3286号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南部县金葫路**号。负责人:李成胜,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雄、任旭清,四川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平,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谢蓉,女,1972年12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柴发斌,男,1976年2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杨建,男,1970年2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谢春兰,女,1972年2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平、谢蓉、柴发斌、杨建、谢春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120元,由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邓金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谈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