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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广州市增城水立方创意设计中心与广州博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博锐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增城水立方创意设计中心,广州博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博锐集团有限公司,徐少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99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增城水立方创意设计中心,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港口大道***号*幢****房。负责人:余泽荣。被执行人:广州博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和北路东侧(厂房A1)。法定代表人:徐斯润。被执行人:广东博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和北路东侧(厂房A1)。法定代表人:徐少晃。被执行人:徐少晃,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增城水立方创意设计中心和被执行人广州博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博锐集团有限公司、徐少晃企业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7105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决,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仲裁费用等共计33652576.8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在仲裁期间,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以(2016)粤0183财保206号案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博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州东部(增城)汽车产业基地新和北路东侧的房产【登记字1(2009)第B0401661】及该公司所有的位于广州东部(增城)汽车产业基地新和北路东侧(厂房A1)的房产(房产证号:00××60)、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少晃所有的广州开发区蓝玉五街14号2101房(2009交登字5000231号)及位于广州市黄埔区南岗镇笔岗村宏岗路35号的房产(黄统字××号)。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本院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致函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参与财产分配。2、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徐少晃名下的广州市开发区青年路224号301房所占份额(萝房私字20061326号)。3、查封被执行人徐少晃名下的粤A×××××梅赛德斯-奔驰小汽车、粤A×××××雅阁小汽车(未实际扣押)。4、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9517.04元,扣除执行费50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9467.04元。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10月1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执29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饶田田审判员  冯赛霞审判员  冯匡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