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02民初62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仪征江阳砼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国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扬州北洲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仪征江阳砼制品有限公司,江苏国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扬州北洲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02民初626-1号原告:仪征江阳砼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新集镇八桥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朱广军,经理。委托代理人:季学俊、张伟,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国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李典镇兴丰路。法定代表人:周文豪,经理。被告:扬州北洲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李典镇悦来路。本院受理原告仪征江阳砼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国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扬州北洲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仪征江阳砼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仪征江阳砼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80元,减半收取6140元,由原告仪征江阳砼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健人民陪审员 殷 俊人民陪审员 江立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