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24执恢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沈华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沈华贵,杨德琴,韩林,任民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4执恢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前锋,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利菊,员工。被执行人:沈华贵,男,1969年5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德琴,女,1969年4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韩林,男,1980年6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任民琴,女,1978年11月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沈华贵、杨德琴、韩林、任民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38240.0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拍卖被执行人韩林、任民琴的房产,执行到位144526元,除此以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4)全民二初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孟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殿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