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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刑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孙国龙执行决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国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0111刑执19号罪犯孙国龙,男,197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现住杭州市富阳区。因本案于2016年6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6月13日被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6日本院作出(2017)浙0111刑初531号刑事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罪犯孙国龙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罪犯孙国龙以其患有脑梗死、高血压、糖尿病等重病,需长期服药,随时会有病危可能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孙国龙经杭州市富阳区第一人民医院保外就医疾病医学鉴定,认定其患有2型糖尿病、脑梗死、高血压3级极高危,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八条之规定,属有疾病须保外就医,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孙国龙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