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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3民初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兴林与陈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兴林,陈洪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3民初1215号原告:杨兴林,男,现年67岁。被告:陈洪明,男,现年37岁。原告杨兴林与被告陈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杨兴林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兴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兴林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0.00元,由原告杨兴林负担。审判员  戴国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熊 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