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3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22
案件名称
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23刑初117号公诉机关青冈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青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10月30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青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1月12日被青冈县公安局逮捕。2016年11月15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青冈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青检公诉刑诉[2017]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丛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9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唐某驾驶×××号福田牌中型自卸货车,沿青冈县青枫路最右侧车道自北向南行驶至与瑞景志德园西丁字交叉路口北15.10米处,在向左超越前方同方向、同车道变更车道欲左转弯的李某无证、饮酒所驾无牌照大运牌二轮摩托时,所驾车辆的右侧与李某所驾车辆的左侧相撞,致李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后被带至公安机关。经青冈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死者李某生前系头面部遭受钝性外力造成颅骨骨折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青冈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唐某承担此起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此起事故次要责任;本案民事部分已赔偿完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供认,不做辩解。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9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唐某驾驶×××号福田牌中型自卸货车,沿青冈县青枫路最右侧车道自北向南行驶至与瑞景志德园西丁字交叉路口北15.10米处,在向左超越前方同方向、同车道变更车道欲左转弯的李某无证、饮酒所驾无牌照大运牌二轮摩托时,所驾车辆的右侧与李某所驾车辆的左侧相撞,致李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后被带至公安机关。经青冈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死者李某生前系头面部遭受钝性外力造成颅骨骨折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青冈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唐某承担此起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此起事故次要责任。本案民事部分,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被告人唐某家属赔偿了李某家属损失人民币20万元(含交强险理赔款11万元),李某家属表示谅解,请求对唐某宽大处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辩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青冈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抓捕经过,证实案件的来源及抓获被告人唐某投案的事实。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地点和方位及现场状况。3、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9日上午,她丈夫李某从劳动乡来青冈镇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中死亡。李某驾驶的摩托车是自己家的,没有机动车驾驶证。4、被告人唐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10月29日上午10点40分左右,他驾驶车牌号为×××的福田牌中型自卸货车行驶到青冈县瑞景志德园小区西边路口处,看见他前面三四百米道路西侧第一个车道有一台自北向南行驶的摩托车,他和这台摩托车距离二三十米远,他要超这台摩托车时,这台摩托车就向左拐过来,他赶紧踩住刹车往左躲让,因躲闪不及,他车右前侧撞在这台摩托车的左侧了,他下车后看见伤者躺在路中间西侧,伤者右侧南边倒放一辆摩托车,就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电话报警了。120救护车赶到后,伤者已经死亡。交警赶到后对他进行了酒精检测,勘查完现场后,交警带他到医院抽血,之后就去交警队了。5、青冈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李某生前系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造成颅骨骨折致颅脑损伤死亡。6、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证实死者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5150mg/100ml;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692mg/100ml。7、黑龙江大华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车辆碰撞时速度检验鉴定、车辆制动性能检验鉴定及车辆痕迹检验鉴定,证实×××号福田牌中型自卸货车碰撞时速度为58.1km/h,;×××号福田牌中型自卸货车制动系统合格;福田牌中型自卸货车右前侧与红色大运牌两轮摩托车左侧撞击接触。8、青冈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9、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唐某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为B2D,驾驶证在有效期限内,×××号福田牌中型自卸货车为货运车辆;截止到2016年10月29日,经系统查询,未查询到李某已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信息。10、青冈县公安局芦河派出所户籍证明,证实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唐某在辖区居住期间未发现违法犯罪行为。11、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证实唐某家属赔偿了李某家属损失人民币20万元(含交强险理赔款11万元),李某家属表示谅解,请求对唐某宽大处理。本院认为,被告人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投案自首;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从轻处罚。唐某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邹建辉人民陪审员 刘 杨人民陪审员 裴振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祖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