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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薛俊耀与鲁三军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俊耀,鲁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114号申请执行人:薛俊耀,男,汉族。被执行人:鲁三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薛俊耀与被执行人鲁三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陕0125民初422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2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5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元,剩余案件款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建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党冬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