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23执43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邱林与冯文科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林,冯文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23执434-1号申请执行人邱林,男,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阳山县人,住阳山县。身份证号码:44182319760219XXXX。被执行人冯文科,男,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阳���县人,住阳山县,身份证号码:44182319720819XXXX。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1823民初888号民事判决书,判处冯文科支付人民币300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承担本案执行费350元。但被执行人冯文科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措施:1、本院通过全国网络财产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冯文科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状况,无财产可供执行;2、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冯文科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冯文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系统。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冯文科所有的相关财产状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熊志卫审判员 邹炳洪审判员 张展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执行员 陈定胜书记员 宋俊娟